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营:东莞厂房出租,东莞厂房租赁,东莞地产销售

免费店铺在线升级

联系方式
  • 公司: 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地址: 东莞大岭山莞长路135号鑫宏丰大厦
  • 联系: 郭先生
  • 手机: 18903027890
  • 一键开店

东莞大岭山全新独院钢构厂房15000平方出租或分租

2021-06-23 06:00:01  960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东莞大岭山全新独院钢构厂房15000平方出租或分租

厂房面积:15000平方共有6栋(可分租或整租)

宿舍面积:按需

配电:500KVA

厂房水电主线齐全,滴水10米带牛角,可以挂10吨行车,周边无居民,有4个门出入非常方便可以,欢迎来电洽谈。

20190422150272567256.jpg20181211102214251425.jpg20190618101387838783.jpg1a2a9ee6066a81d80420de9d8996d8bc.jpg82e0e7d946562c6932df0ebdfe26f513.jpeg东莞厂房出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东莞厂房出租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 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c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东莞厂房出租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本公司提供真实的各类标准环保重工轻工厂房的出租资讯;助你快捷、、深入地了解厂房,作出选择!

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正规注册的專业化厂房物业代理商及专业工业园物业管理公司,本公司有两百多名敬业的一线专业厂房顾问,每天在深圳各工业区搜集信息,与广大厂房业主有密切联系;公司在深圳各街道共有分行10家,各分行有全的各类全新厂房和带装修厂房的出租信息; 专业专注为客户提供免费厂房信息咨询服务,使客户足不出户、省时省力在过万的楼盘中,配对更符合贵公司營運所需的厂房。

贵公司如需在深圳找厂房,本公司都能帮到你。欢迎各厂家来电咨询!

整栋独院1600-17000平方米,

一楼厂房高5-9米承重3000KG/平方,一楼现有400-3800平方米出租(租价14元起)部分带牛腿行吊。

二楼厂房以上单层400-5600平方米。楼高4米承重750KG出租(单层租价9元起)部分带办公装修,厂房均位于大型花园式工业园区,水电充足部分有拉专线不停电,食堂宿舍配套按需。

推荐厂房不在生态控制线内,消防合格,使用权属清晰提供租赁合同, 协助办理工商注册,厂房设计装修,设施设备采购。

整栋独院单层可分租,招商灵活符合各类厂家需求!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百业店铺 更多 >

特别提醒: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
购买相关产品时务必先行确认商家资质、产品质量以及比较产品价格,慎重作出个人的独立判断,谨防欺诈行为。

回到顶部